我把小红书告上了法庭(四):一审败诉复盘——一个小时的庭审,我踩了多少坑
2025年9月24日下午13<48>48>,线上开庭。对面是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,这边是第一次上法庭的我。一个小时后休庭,一个月后收到判决:驳回全部诉讼请求。这篇文章逐帧复盘那场庭审,以及败诉的真正原因。
庭审基本信息
- 时间:2025年9月24日 13:48-14<51>51>(约1小时)
- 地点: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第20法庭(线上开庭)
- 审判员:刘杰(独任)
- 书记员:陆俊安
- 原告:我,一个人
- 被告代理人:刘依贝,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
一个人对一个专业律师团队。心里没底,但硬着头皮上了。
踩坑一:开场就被打了个措手不及
开庭后,法官先让我陈述诉请和事实理由。这部分我准备充分,照着起诉状讲了,没什么问题。我特意强调了关键事实:“对方对于我申诉中的材料,平台并未转送相对方。”
然后法官问了一个问题:“被封号主要基于什么事实?”
我回答:“之前收到的平台材料反映的是因为专利侵权,但今天收到对方律师的材料主要针对引流。”
这就是第一个坑。
开庭当天才收到被告的证据材料,我发现对方的论证角度和我预想的完全不同。我以为对方会继续主张”专利侵权""商标侵权”,我准备了大量反驳侵权的材料。
结果对方压根不在侵权问题上纠缠。 被告律师的策略非常精明——她根本不谈你的内容侵不侵权,而是说:
“原告通过发布笔记教唆用户绕过技术验证,涉及侵害其他品牌的嫌疑……基于产品结合原告破解视频,达到破解小佩产品的目的。”
然后大量引用平台自己的规则:用户服务协议、社区公约、社区规范,论证平台有权根据这些规则”独立判断”并作出处理。
一句话:她不跟你争侵不侵权,她跟你说”平台有权管你”。
这个论证角度的转换,让我准备的很多材料都落了空。
踩坑二:在错误的战场上浪费弹药
整个庭审过程中,我花了大量时间在论证”我不侵权”上:
“异议方提交的专利仅有外观专利,并无技术方面的权利。” “我认为异议方行为违反了消费者协议。” “小佩产品的费用远高于其价值,且其使用NFC功能达到垄断的目的。”
这些说法本身没有错,但在这个案子里,它们不是重点。
法官中途做了一个关键释明——
“向双方释明本案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,并解释本案案由审查的范围。”
翻译成大白话就是:这个案子审的是你和小红书之间的合同关系,不审你和小佩之间的侵权纠纷。 你侵不侵犯小佩的权利,不是我这个案子要解决的问题。
法官已经明示了,但当时的我没有完全理解这句话的分量,还是继续在”我不侵权”上花时间。
如果能重来,我应该把所有火力集中在一个点上:小红书有没有按照法律和自己的规则处理我的申诉。
踩坑三:关键问题没追到底
庭审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。法官问被告律师:
“原告提到的电子商务法第43条,被告理解?”
被告律师的回答是:
“目前原告提供的材料都是法律法规说明,不存在侵权异议事实,我们审查团队看到的异议方提供其权利证明,但并未看到原告提供其有权的材料。异议方也并未对原告做出授权,因此平台认为原告笔记涉嫌侵权。”
注意,她回避了核心问题——不是在讨论平台有没有转送,而是在说”原告材料不够充分”。这其实是偷换概念:电商法第43条说的是平台收到声明后”应当转送”,这是一个程序义务,不以平台认为声明”充分”为前提。
但当时的我没有抓住这个破绽穷追猛打。
后来法庭辩论环节,被告律师说了一句极其关键的话:
“庭后进一步确认是否转送。基于目前材料,平台行为合法,审核团队认为应存在授权材料或权利证明,而不仅仅是单方陈述,因此此前没有转送。”
她承认了没有转送! 这是被告自认的关键事实。
但这个事实在最终的判决书中,法院几乎没有提及。判决书只是笼统地说”被告收到投诉后,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”,完全跳过了”转送”环节。
教训:在庭审中,当对方承认了对你有利的事实时,一定要当场要求法官记录,并反复强调其法律意义。不能只是听到了就算了。
踩坑四:辩论环节只说了一句话
到了法庭辩论环节,法官让我发表辩论意见。
我说了什么?根据庭审笔录,我只说了这么一段:
“平台的封号符合其实际权利,但需要完成转送义务,且至今尚未收到涉讼通知。故平台应当解禁。”
一句话。
对面的律师则从容地展开论述了平台行为的合法性。
这是最大的坑。 法庭辩论是你在法官面前最后一次系统陈述自己观点的机会,应该把核心论点清晰、有力地讲出来。我应该至少讲三点:
- 被告自认未转送申诉材料,违反电商法第43条的程序义务
- 被告同时违反了自己《侵权投诉指引》中的约定义务
- 封禁整个账号超出了必要限度——仅下架涉案笔记即可
但当时紧张加上缺乏经验,辩论环节几乎是被浪费了。
判决结果:驳回全部诉讼请求
2025年10月27日,收到判决书。结果:败诉。
判决的核心逻辑:
-
平台有权制定自治规则:原告注册时已同意用户协议,应当接受平台规则约束。
-
原告行为违反平台规则:原告笔记的内容是”提供规避产品功能设计的方法”,“有偿提供”,“直接影响小佩公司合法经营权益”。
-
平台处置合理:先下架笔记,原告继续发布同类内容后封号,“措施与违规程度相匹配,未超出必要限度”。
-
平台无需作终局侵权认定:平台基于初步证据和规则处置即可。
判决最致命的地方在于——完全没有回应电商法第43条的”转送义务”问题。
整份判决书,从头到尾,没有提及平台是否将申诉材料转送给小佩,没有讨论15天等待期,没有评价”通知-反通知”机制的适用问题。
就好像第43条不存在一样。
败诉的根本原因
复盘整个一审,败诉的原因可以分为两个层面:
我自己的问题:
- 战略重心偏移:把大量精力放在论证”不侵权”上,没有把”平台程序违法”作为唯一核心打透
- 庭审经验为零:不知道什么时候该追问、什么时候该打断、什么时候该强调要求记录
- 辩论环节准备不足:应该提前写好辩论提纲,而不是临场发挥
- 对法官释明的理解不够及时:法官已经告诉我审查范围了,但我没有立刻调整策略
- 证据提交不够及时:补充证据在庭前才交,影响了法官对证据的重视程度
案件本身的困难:
- “平台自治权”是一面很强的盾:法院对平台自主管理权的尊重,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。要突破这面盾,需要非常扎实的程序违法论证。
- 电商法第43条的适用存在争议:法院似乎倾向于认为,该条主要约束”电商平台”的交易场景,而小红书作为社交内容平台,其”内容管理”行为可能不完全适用电商法的”通知-反通知”框架。但判决并未明示这一点,而是选择了回避。
- “自认未转送”的事实被忽视:这是最让我不解的部分。被告在庭审中自认了未转送,但判决对此只字未提。
败诉之后
收到判决书后,我有两个选择:接受,或者上诉。
我选择上诉。
2025年10月31日,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。上诉理由集中在三个点:
- 一审未审查平台是否履行电商法第43条的转送义务
- 平台违反自身《侵权投诉指引》的约定义务(被告庭审自认)
- 一审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证据支持
这一次,我吸取了一审的教训:不再花笔墨讨论侵不侵权,全部火力对准”程序违法”。
写给同样想维权的普通人
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平台纠纷,想自己打官司,以下是我用一次败诉换来的建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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搞清楚案由和审查范围:起诉前想清楚你告的是什么。合同纠纷就聚焦合同义务,侵权纠纷就聚焦侵权要件。不要混着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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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准唯一核心论点:不要贪多,不要面面俱到。一个打透的论点胜过五个浅尝辄止的论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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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论环节提前写好稿子:庭审会紧张,不要指望临场发挥。把你最想让法官记住的三句话写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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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方承认的有利事实,当场要求记录:庭审笔录是判决的基础。对方说了对你有利的话,一定要确认法官和书记员记录下来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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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能帮你起步,但不能帮你赢:文书可以靠AI,但策略、节奏、临场反应只能靠人。如果条件允许,至少做一次付费法律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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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据要早、要全、要有针对性:不是越多越好,而是每一份都要精准对应你的论点。
下期预告
2026年4月9日就是二审开庭的日子。
这一次,我做了更充分的准备。新的证据、新的代理意见、针对一审遗漏的集中论证。二审的完整记录将在开庭后更新。
一个普通人和一个互联网大厂的诉讼,能不能在二审迎来转机?
系列目录:
- (一)为什么起诉小红书?
- (二)事情的完整经过
- (三)没有律师经验,我是怎么用AI打官司的
- (四)一审败诉:庭审现场踩了哪些坑(本篇)
- (五)二审开庭实录(待更新)
一审案号:(2025)沪0101民初22784号
二审开庭时间:2026年4月9日上午10<00>00>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本系列所有内容均基于真实法律文书和庭审记录,不构成法律建议。如遇类似情况,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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